认证服务

欧盟RoHS认证及中国RoHS认证

RoHS是欧盟针对电子电气产品制订的《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2011年7月21日开始实施新的指令2011/65/EU(RoHS 2.0),目的在于消除电子电气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及4项邻苯4项, 共10项物质。


2011/65/EU于2013年1月3日正式实施(2002/95/EC同日废止),RoHS 2.0 在原RoHS指令的基础上将产品范围扩大到十一大类,要求各成员国确保EEE以及包括其维修部件或再利用或者电缆或者升级其功能/容量的部件等符合新指令 要求。RoHS 2.0对均质材料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规定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销售商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起草必需的技术文件,依据第 768/2008/EC号决定附录II中规定的模型A执行内部的生产控制程序,同时还需提供符合性声明,产品合格后才可以在终端产品上加贴CE标志。


image.png 


2011/65/EU有害物质及限值要求: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为: 

 

限制物质

最大允许浓度

0.1 %

0.1 %

0.01 %

六价铬

0.1 %

多溴联苯

0.1 %

多溴联苯醚

0.1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0,1 %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

0.1 %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

0.1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0.1 %


同时要求制造商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相关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10年。指令涉及41条豁免项目,并且会不断进行更新。

 

《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又称中国RoHS,由中国七个国家部委联合发布,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设计、生产和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 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必须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

管理办法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环保信息。配套实施标准:

GB/T 26572-2011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SJ/T 11364-2014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GB/T 26125-2011《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GB/T 26572-2011规定,每个检测单元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1000ppm,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100ppm;依据GB/T 26572-2011,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电子信息产品的均质材料中不含,或含量在GB/T 26572-2011 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下,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含有,即含量超过GB/T 26572-2011 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参考下表:


image.png 


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即全部标注为“○”,则按如下左图绿色环保标示;否则按如下右图标示,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所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image.png 


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要求,经认证后才可以进入市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已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首批达标管理目录包括以下12类电器电子产品:

1. 电冰箱

2. 空气调节器

3. 洗衣机

4. 电热水器

5. 打印机

6. 复印机

7. 传真机

8. 电视机

9. 监视器

10. 微型计算机

11. 移动通信手持机

12. 电话单机


纳入目录的产品,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列入《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可暂不按本要求执行。


需注意的是,《例外清单》仅适用于《达标管理目录》内的产品。目录外的产品,不管零部件是否符合《例外清单》,还是要按照《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加贴标识。即使零部件符合《例外清单》,也还要用环保使用期限标识。